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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被   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3,667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