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
法定
代理人 潘煥亞
被 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啓峰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
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3,667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