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今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67萬8,387元。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查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8,387萬元,應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