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李麗鶯
被 告 廣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宇盛
共 同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
系爭龍眼樹之
所有權人?李阿例對之有無權利或
債權讓與原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兩造並具狀陳報是否
聲請通知李阿例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