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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李麗鶯
被      告  廣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系爭龍眼樹之所有權人?李阿例對之有無權利或債權讓與原告?並提出相關證明。兩造並具狀陳報是否聲請通知李阿例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