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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隆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 在南投縣○○鎮○○里○○路○○○○ 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 登記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旨揭規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