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源隆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
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
在南投縣○○鎮○○里○○路○○○○ 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
登記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
旨揭規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