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麗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泰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691,1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3,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