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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坤德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04,990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225,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