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坤德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04,990元,應
徵
裁判費新台幣225,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