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日簽訂複材結構試驗設備採購合約財務類(下稱
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乙節,為
被告所否認。此一爭點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法律關係是否誠力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