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
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下稱另案)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7月27日判決終結乙情,
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
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
續行訴訟必要。
爰依
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