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羿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