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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長鈦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儀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全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毓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與第三項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有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6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標題「四、㈣」已敘明:駁回原告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等語,判決主文中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