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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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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雲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山多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74694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計算有誤,正確金額應      為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489元及原告為主張      權利,經法院命其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勘測現場所繳納      之地政規費共計13205元,合計為74694元,均有單據影本      等附卷可稽,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