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仕瑋
上 訴 人 麥舜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
臻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0,850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33,5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