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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瑋 上 訴 人 麥舜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0,8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5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