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創世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藝文
被
上訴人 黃千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
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則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5,251,155元(計算式:500.11㎡×公告現值
10,500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6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