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五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吉
代 理 人 林明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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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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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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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英金屬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9 年4 月15日│275,225元 │BC0000000 │ │
│ │限公司 蔡遙炯 │行溪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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