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金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青雲
代 理 人 朱家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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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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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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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丞五金行 陳 │台中商業銀行 │109年6月5日 │6,880元 │YCA0000000 │ │
│ │政文 │永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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