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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金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雲 代 理 人 朱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丞五金行 陳 │台中商業銀行 │109年6月5日 │6,880元 │YCA0000000 │ │ │ │政文 │永靖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