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耀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桓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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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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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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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勳旺興業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108年8月31日 │30,450元 │AV0000000 │ │
│ │限公司 李有信 │行秀水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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