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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全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蜜特髮藝即林郁凱」之記載,應更正為「蜜特髮藝」、「法定代理人林郁凱」。 
    主  文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