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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陳香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7,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有本人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