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梁雅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
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
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未於
起訴狀內具體載明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即其本件請求之
請求權基礎)。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