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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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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Kenneth Floyd BREINHOLT)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劉庭伃律師 相 對 人 劉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 對人聲明異議,依法應視同起訴;另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就系 爭法律關係約定如有涉訟時,同意以聲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亦據其提出最低服務保證同意書 影本一份為證,經核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 聲請人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