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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開金額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 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需提出每 月應領薪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