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柯淑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雄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載明欲受判決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致無從核定
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並
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訟費用(如為
非財產上之請求則為新台幣三千元)(如為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訴訟,則繳納三分之一即可),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如不諳訴訟程序或無
資力,得向當地
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或具狀
聲請本院轉介)
(二)原告應於補正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後,提出正式之
起訴狀及
繕本各一份。
(三)原告應補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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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