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李佩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859元及
非財產上之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三分之二)及新臺幣3,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共計新臺幣6,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
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