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江俊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駿佑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836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其中請求加班費、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1,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然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36元。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損害賠償10萬元部分,因
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謂之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故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從而,原告本件訴訟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836元(計算式:1,836元+1,000元=2,83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