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黃建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