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邱建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2,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09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騰輝及被告陳勝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