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森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勞補字第9號裁定核定在案),原應徵
裁判費24,66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8,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