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敍暢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並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3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前開刑事偵查事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乙情,
業據被告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及不起訴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等件為證,
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
續行訴訟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
主文所示
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