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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詹逸宏記載,應更正為蔡政達;關於被告複代理人洪任鋒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