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敍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所
提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有犯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公司陳報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為證,
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
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