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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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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曾小鳳即永大油漆企業行       信暐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風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黃進順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曾小鳳即永大油漆企業行、信暐鋼構股份有限 公司應向本院連帶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 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 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 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 ,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訟事件法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定有明文。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 係屬非訟事件。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 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 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 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 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 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4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是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聲請費用,雖由國庫暫時墊付,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進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納聲請費用,經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2號裁定聲請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 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