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維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維雅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蕭根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維雅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
本件聲請漏未表明請求金額,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本件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故請一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根旺(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