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維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尚桓 
債  務  人  蕭根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僅積欠債權人貨款,然債權人卻將其公司內部之人事作業成本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肆元計入債務人之欠款內一併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