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債 權 人 精旺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建陞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蓋有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印文之
聲請狀
正本。
三、確認張惠民為
本件代理人或
送達代收人?若為代理人,請補
委任狀。
四、依據
聲請狀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黃子菡僅為「
擔保人」,依法應負一般
保證人責任。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劉建陞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子菡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