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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債  權  人  精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劉建陞、黃子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且未補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未提出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