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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
債  權  人  騰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維 
代  理  人  錢仁杰律師

債  務  人  蔡秉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77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50,000元
110年2月23日
5
002
50,000元
110年3月23日
5
003
50,000元
110年4月23日
5
004
50,000元
110年5月23日
5
005
50,000元
110年6月23日
5
006
50,000元
110年7月23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