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
債 權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邱德勝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德勝(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巷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