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李家仁建築師事務所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李家仁建築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稅務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等)
二、查報上列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