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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家仁建築師事務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李家仁建築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稅務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等)
二、查報上列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