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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林金德
上列
債權
人林金德因與
債務人
蕭明清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
狀
所載
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本件
債務關係存在於「大正貨運有限公司」。
按
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請更
正本
件債務人為「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或提出其他與「蕭明清」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