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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林金德 



上列債權人林金德因與債務人蕭明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所載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本件債務關係存在於「大正貨運有限公司」。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或提出其他與「蕭明清」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