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
債 權 人 彰展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彰展機械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登記地址於桃園市中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稽,而債權人雖主張本件
租賃契約及
侵權行為發生地均於彰化縣,
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依
首揭一法條,於支付命令事件並無
適用。從而,因債務人之登記地址於桃園市中壢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