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5號
債 權 人 守基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面額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一紙(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本院無得受領,隨函退還)。
二、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
聲請狀附表項次3(支票號碼:AS0000000)
所載之支票金額誤載為新臺幣2,854,132元,請具狀更正為新臺幣60,044元。
四、
按支票利息應自
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或以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五、附表所列「發票人」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