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勇信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靖緯
人 2
債 務 人 吳壯仕
債 務 人 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肆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