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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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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
債  權  人  良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翔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179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25日
640,381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2
110年4月10日
1,142,923元
110年11月15日
TX0000000
003
110年4月25日
1,793,208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4
110年4月25日
1,021,496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5
110年5月10日
662,657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6
110年5月25日
1,195,172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