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
債 權 人 世茂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世茂工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世茂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
聲請狀所提
系爭支票(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號),皆未檢附,請債權人補正影印清晰之支票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
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債權人請求自支票
發票日起算利息,不合
上開規定,請具狀更正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