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
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且原
法定代理人胡炤明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死亡,貴公司以胡炤明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請陳明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
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