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694號
債 權 人 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按附表
所載利率計算」,
惟附表未敘明利息起算日期,是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
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