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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
債  權  人  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子 


上列債權人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且利息亦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