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 權 人 高香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
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
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另關於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復未有完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