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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  權  人  高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
    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
    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另關於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復未有完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