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996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