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陳啟禎
債 務 人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郁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元
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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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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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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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7,740元 │10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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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元 │109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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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00,000元 │10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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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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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